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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兌匯票提示承兌期限的規定

        點擊:3073 日期:2018-09-29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即付匯票,不需提示承兌,但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為出票后1個月。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除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以予以拒絕。并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理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為。


        付款人從收到提示承兌的當日起,在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拒絕承兌,則必須出具承兌的證明?!镀睋ā芬幎ǜ犊钊顺袃秴R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