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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票據貼現是否合法?

        點擊:1024 日期:2021-07-27

        裁判要旨:民間貼現能否作為取得票據的法律基礎關系?

        案情簡介

        一、2015年7月15日,北京大基公司作為付款人開出商業承兌匯票,收款人為無錫大基公司,票面金額為5000萬元,匯票到期日為2016年1月15日,北京大基公司對該匯票予以承兌。無錫大基公司在背書人處簽章,被背書人處載明中航科貿公司。

        二、同日,無錫大基公司與從江月明銀行簽訂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協議,約定:無錫大基公司背書轉讓上述商業承兌匯票,金額5000萬元,向從江月明銀行申請貼現,貼現率為年利率8%,實付貼現金額約4792萬元。

        三、同日,中航科貿公司向從江月明銀行支付約9584萬元,從江月明銀行從該收款賬戶向無錫大基公司轉入約4792萬元,摘要載明為貼現款,從江月明公司為無錫大基公司開具貼現憑證。

        四、2016年1月11日,中航科貿公司向北京大基公司提示付款,2016年1月25日,中航科貿公司收到北京大基公司出具的《拒絕付款理由書》及北京大基公司的《拒付說明》,拒付主要原因為中航科貿公司與無錫大基公司未發生貿易行為,其獲得票據的合法性存疑。

        五、中航科貿公司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北京大基公司支付票款及利息,無錫大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北京二中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六、無錫大基公司提起上訴,認為中航科貿公司涉嫌非法經營,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審查,本案應中止審理,北京高院二審判決駁回其上訴請求。

        七、北京大基公司認為中航科貿公司未向無錫大基公司支付對價,且取得匯票的程序違法,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裁定駁北京大基公司的回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本案中,票據權利人中航科貿公司請求承兌人北京大基公司支付匯票金額5000萬元,并要求無錫大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北京大基公司、無錫大基公司抗辯稱無錫大基公司與中航科貿公司之間不存在基礎法律關系。對此,法院認為:

        中航科貿公司并非北京大基公司的直接后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為由,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币蚨?,人民法院對北京大基公司的抗辯未予采納。

        此外,無錫大基公司提交其與從江月明銀行的貼現協議及貼現憑證,以證明無錫大基公司將票據貼現給從江月明銀行,其與中航科貿公司不存在票據法律關系。對此,法院認為無錫大基公司未在匯票上記載從江月明銀行為背書人,從江月明亦未在匯票上簽章,匯票貼現并未完成,不成立票據法律關系,只存在合同關系。根據匯票的連續記載,中航科貿公司作為無錫大基公司的后手,享有票據權利。且中航科貿公司能夠證明中航科貿公司委托從江月明銀行向無錫大基公司付款的事實,因而,中航科貿公司為取得的匯票支付了相應對價。

        綜上,北京大基公司、無錫大基公司作為票據債務人不存在法定抗辯事由,因而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