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持票人應當在提示付款期內提示付款。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
二、審查各背書人的資金實力。
如果眾多背書人中有一兩家公司有資金實力,持票人直接委托律師起訴即可,有可能勝訴和獲賠。萬一運氣不好,眾多背書人全部沒有實力,持票人可以考慮在票據糾紛勝訴后追加有關人員(例如背書人公司的股東等人)為被執行人。追加被執行人的情況很多,追加股東比較常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票據糾紛案件起訴時應當注意的要點。
1、電子票據的票據狀況最好顯示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如果是其他狀態,應當想辦法彌補。
2、選擇有利的管轄法院。在可追所有人的票據狀態下,可以選擇任何一個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訴,這個法院應當要么對原告有利,要么對原告的委托律師有利。
3、選擇被告。在可以成為被告的公司很多的情況下,不一定要起訴全部公司。起訴全部公司的好處是求穩,但弊端是如果其中一個被告無法送達時,法院需要公告送達,公告期一般為兩個月。
4、法院往往會審查持票人獲得票據的合法性,這一點一定要在起訴前重視并準備好相關證據。
5、在勝訴但執行不到財產時,不要氣餒,應當想辦法申請追加有關人員為被執行人。但查找被告的財產線索并及時申請財產保全,是一個專業性極強的工作,往往只有對民商事訴訟非常專業的律師可以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