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持票人有權選擇向哪個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六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镀睋ā返诹藯l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持票人有權選擇向多個被告中的某一被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
二、選擇向最有利的法院起訴。
持票人選擇法院時可以遵循以下標準:
1、選擇向距離持票人最近的法院起訴;
2、選擇向距離持票人委托的律師最近的法院起訴;
3、選擇向經濟發達的城市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原因是某些欠發達地區的法院可能審理票據糾紛案件的經驗較少;
4、選擇向司法環境更加公平透明的區域的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