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生票據法上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的事項四類。缺少記載事項的銀行承兌匯票處理辦法。
缺少記載事項
表現形式:
出票環節票面缺少必要記載事項(七個絕對應記載事項):表明“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票面缺少非必要記載事項:例如缺少收、付款人帳號、開戶行名稱和行號、承兌協議號等。
承兌環節中票面缺少必要記載事項:例如出票缺少匯票章或誤用結算章,缺少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經辦人簽章等。
現在金融機構和法律界一般都比較重視票據的七個絕對應記載事項,若缺其一則將導致票據的無效,在正常情況下,不會接受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遇到上述問題票據絕不能受理,直接退給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