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附追索權的方式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是指在票據到期日,如果付款人到期無法支付相應款項時,貼現銀行沒有放棄對貼現人的追索權,貼現申請人負未按期付款的連帶責任。此時,應收票據貼現不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應將貼現所得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即作為短期借款處理。嚴格地說,這是用票據抵押貸款。另外,對貼現的利息處理也存在著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將貼現利息計入當期“財務費用”科目,所做的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借:銀行存款(貼現凈額)
借:財務費用—利息(貼現利息)
貸:短期借款—成本(票據到期值)
另一種方法是在貼現時,先將貼現的利息計入“短期借款—利息調整”科目,所做的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借:銀行存款(貼現凈額)
借:短期借款—利息調整(貼現利息)
貸:短期借款—成本(票據到期值)
再將貼現利息在票據貼現期間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為利息費用,按攤余成本對短期借款進行計量,并做以下會計處理:
借:財務費用—利息
貸:短期借款—利息調整
在附追索權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中,有兩個問題需要我們在進行會計核算時進行探討:
一是對貼現利息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收到的商業匯票的金額也在不斷增加,由此貼現所產生的利息費用也會不斷增加。如果按照第一種做法,將貼現利息一次性計入當期“財務費用”賬戶,將會導致當期財務費用大幅增加而使當期利潤產生較大波動;如果按照第二種做法,即先計入“短期借款—利息調整”賬戶,再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費用分攤,則其會計處理又比較繁雜,同時也增加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因此,為了均衡各期的費用負擔,根據重要性原則和成本效益原則,在企業借款金額不大的情況下,可以將貼現利息一次性計入當期“財務費用”賬戶;而在借款金額較大的情況下,可以將其貼現利息先通過“短期借款—利息調整”賬戶進行處理,再使用實際利率法進行分期攤銷,以分期計入“財務費用—利息”賬戶。二是對貼現時“短期借款—成本” 賬戶金額的確定。附追索權的商業匯票貼現業務雖然類似于抵押貸款,但是與一般的貸款業務不同的是,貼現利息要先從貸款總額中扣除,貼現企業實際獲得的貼現金額應該是票據的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票據的到期值應該是貼現企業到期歸還的貸款的總額。
如果是不帶息的商業匯票貼現,“短期借款—成本”應該為票據的到期值即票據的票面價值。但如果是帶息的商業匯票,則“短期借款—成本”雖然還是應該為票據的到期值,但是其到期值則包括票據的票面價值和票據所帶的利息?,F再舉例說明如下:
【例】201×年3月31日收到當日簽發的6個月到期,票據面值為600000元不帶息商業承兌匯票一張,8月31日,企業持該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貼現率為10%,附追索權,則計算過程和結果如下:
(1)票據到期值=600000(元)
(2)計算貼現利息=600000×10%÷12×1=5000(元)
(3)計算貼現收入=600000-5000=595000(元)
借:銀行存款 595000
借:財務費用—貼現利息 5000
貸:短期借款—成本 600000
9月30日票據到期時,付款人按時付款,申請貼現的企業應作如下處理:
借:短期借款—成本 600000
貸:應收票據 600000
9月30日票據到期,付款人無款支付時,申請貼現的企業附連帶責任付款時,應作如下處理:
借:短期借款—成本 600000
貸:銀行存款 600000
同時:
借:應收賬款 600000
貸:應收票據 600000
9月30日票據到期,付款人無款支付時,申請貼現的企業也無款支付時時,需作如下處理:
借:應收賬款 600000
貸:應收票據 600000
此時,貼現銀行則將“短期借款—成本”賬戶數額轉作對申請貼現企業的逾期貸款處理。